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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這個題目,是過去一週的「熱」新聞,我很有意見,可是不敢(真的不敢)寫成專欄,我自己挨罵也就罷了,萬一連累刊載的媒體,責任太重。

結論先說,那一位被轟成「恐龍法官」的最高法院法官,我仔細去瞭解她當時駁回1、2審判決的理由,我覺得她不是草率做的裁決。

是否贊同那個裁判,是另一回事。簡單說,如果我們仍然相信「證據不足就不應該草率判刑」這個原則,那麼,這個裁決就不應該被批評成那個樣子。

鄭重聲明,我對性侵害女童的行為深惡痛絕,也斷不可能為罪犯說話,我只是認為那位法官不應該被稱為「恐龍」。

諸葛亮的名言:「我心如秤,不能為人做輕重。」意思是:我要做到絕對公正,不受任何人、任何勢力的左右。一千多年前的名言,到今天仍然被認為是司法公正的典範,就因為政治干預司法實在難以杜絕。

大法官提名人因為一個三審(法條審)判決「不符合社會期待」,在民意壓力之下,放棄提名,這其實也是政治影響了司法。正副總統與司法院長公開道歉,更是這股「沛然莫之能禦」的政治力量的威力展示。可是,那三位大人是政治人,他們應該為自己的政治失誤行為道歉,法官卻因此受到「二次傷害」。ㄣ,這個失誤還真嚴重。

講一個故事:公元11世紀統治中國北方的遼帝國,統治階層是契丹人。有一年,遼東發生水患,遼帝國徵發壯丁構築堤防,引起民怨載道。一位司法官潘州觀察判官名叫大公鼎,上疏力陳「非便民之道」。遼帝國朝廷批准停止差役,就那麼剛好,「水亦不為患」,於是人民大悅。

人民是苦的,水患也苦、差役也苦。可是,堤防該不該做?當然應該。大公鼎做了一個好的「政治動作」,而運氣也夠好,水患不再。假設停止堤防工程以後,水患更為肆虐,那該怎麼說?

歷史上是有「判例」的:鯀(大禹的爸爸)治水無功,被舜給斬了!

大公鼎的歷史評價是「一位好法官」,他後來擔任遼帝國的大理卿,相當於今日司法院長,因為他能做到「冤抑多所平反」。

OK,大公鼎是一個「政治+司法」都拿高分的大官,他做出「符合社會期待」的建言,值得咱們的大人們好好效法;但是他也很努力的「平反冤獄」:平反冤獄第一要務就是「先不要錯殺」,不是嗎?

也就是說,一個案子雖然「國人皆曰可殺」,仍然應該做到「必察焉」。如果證據不足以認定,或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,該修理的是警方和檢方,又怎麼可以咒罵法官呢?

再者,那些為「蘇建和案」大聲疾呼的司法人權團體,這次卻沒有聲援法官,對於「警方蒐證不全或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」予以譴責(亦即不是性侵女童不該判刑,而是司法審判應該在最縝密情況下完成),令我非常失望。

在「國人皆曰可殺」的空氣之下,還有一位法官能執著「我心如秤,不能為輿論做輕重」,這種法官即使真是「恐龍」,也應該列入「保育類」了。

 

 

後記:寫完了,「不怕死」的貼上部落格,等待「人民公審」。

有點諷刺,前一篇文章的題目「辱與死」,正好是我PO本文時的複雜心情寫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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